(2015)杭富商外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棕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浙江金棕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外初字第7号原告: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乌鸭塘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巴萍萍,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棕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市心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戴淑君。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棕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0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杭富美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露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