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张某,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周鹏,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张亚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军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