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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鲁申特种箱制造有限公司诉上海名亮绿化专业合作社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鲁申特种箱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名亮绿化专业合作社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鲁申特种箱制造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名亮绿化专业合作社。上诉人上海鲁申特种箱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名亮绿化专业合作社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鲁申特种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鲁申特种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38元,由上诉人上海鲁申特种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军欢审 判 员  朱国华代理审判员  盛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晟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