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威拓贸易有限公司诉高建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威拓贸易有限公司,高建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346号申请人上海威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建强。委托代理人应鸿敏,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威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拓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建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威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丽、被申请人高建强及委托代理人应鸿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威拓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1428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高建强曾在香港威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威拓上海代表处)工作,受代表处的委托为威拓公司的设立提供服务。高建强主张与威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期间仅提供了办税员联系卡,仲裁委员会仅凭该联系卡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实践中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要求,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而且,工资标准也不应仅凭高建强的陈述来确定。此外,2014年12月威拓上海代表处注销后,高建强既不在代表处工作,也不在威拓公司工作。仲裁裁决威拓公司支付2015年1月工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高建强于2013年8月与威拓上海代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仲裁期间高建强却隐瞒了该劳动合同,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威拓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2014年1月29日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各一份。被申请人高建强答辩称:高建强曾在威拓上海代表处工作。2014年2月24日威拓公司成立后,高建强即在威拓公司工作。办税员联系卡明确高建强的服务单位是威拓公司,可以证明高建强系威拓公司员工。2014年12月之前的工资,威拓公司是通过威拓公司的财务个人帐户转给高建强的。此外,2015年1月份威拓公司还给高建强安排过工作。工资标准应由威拓公司举证。高建强没有与威拓上海代表处签订过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隐瞒证据。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办税员联系卡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仲裁期间,高建强为证明与威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办税员联系卡予以证明。威拓公司虽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审理期间并主张高建强与威拓上海代表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仲裁期间威拓公司并未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据,且威拓公司亦确认威拓上海代表处已于2014年12月注销。仲裁委员会据此在查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事实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鉴于仲裁期间威拓公司未就工资标准、出勤记录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据此采信高建强的主张,并在此事实基础上裁决威拓支付工资,亦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威拓公司没有证明高建强隐瞒了证据,而且有关劳动合同威拓公司亦持有。如果威拓公司认为该劳动合同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应于仲裁期间提供。现其以高建强隐瞒劳动合同申请撤销仲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威拓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威拓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1428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威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文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