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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嘉兴美林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嘉兴美林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326-2号申请执行人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嘉兴美林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海盐县海塘玩具厂内)。本院在执行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嘉兴美林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美林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4378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权利人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326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