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2078号原告马某某,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双河管理区金南社区。被告王某,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双河管理区金南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景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