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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初字第0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2078号原告马某某,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双河管理区金南社区。被告王某,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双河管理区金南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景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