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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朝辉抢劫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506号罪犯胡朝辉,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安化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朝辉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朝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朝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5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胡朝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朝辉在服刑考核期间,二O一二年六月因殴打他犯被扣三分,二O一三年九月殴打他犯被扣四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二年一月至二O一五年五月累计获达标分二十分,获得二O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500元。本院认为,罪犯胡朝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胡朝辉二次殴打他犯被扣分,对其减刑时应予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朝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