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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阁诉孙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阁,孙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12-2号原告王阁,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玉萍,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阁诉被告孙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阁负担。审 判 长  杜裕禄人民陪审员  焦红升人民陪审员  白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九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