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行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2015)鄂汉江中行申字第00006号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鄂汉江中行申字第00006号王友枝:你不服本院(2014)鄂汉江中行立终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称该裁定认定你的诉请不属行政诉讼,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特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责令一审法院受理你提起的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你在行政起诉状中所列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天门市张港镇人民政府补偿你的工资差额、赔偿你因上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你按正式职工待遇办理退休及缴纳养老保险金,上述诉请均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内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同时,你提起行政诉讼时没有明确起诉天门市张港镇人民政府的何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一、二审裁定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