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戴守飞与被告闫伟、闫士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578号原告戴守飞。被告闫伟。被告闫士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守飞与被告闫伟、闫士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守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戴守飞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魏 红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