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林月钰,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赵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初与被告认识,经自由恋爱,于同年6月25日到南昌县昌东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原告为初婚,被告为再婚。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不到半年,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脾气、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等格格不入,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结婚时刚满20岁,年龄尚小,在缺乏对被告的了解和对婚姻的认知的情况下与被告结婚,过于草率,导致婚后沟通困难,感情破裂。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使原告精神、心灵上受到打击与折磨,让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婚后,被告因为意见不合与原告父母争吵且不孝顺原告父母,双方父母之间矛盾较大,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原告在北京,被告在福州,截至2015年3月,原、被告双方分居6个月。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游某系自由恋爱结合,婚后双方虽存在过一些争执,但并无原则性矛盾。希望今后双方互相谅解,增强沟通,共建和谐家庭。故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文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