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确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政骆、马德英诉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政骆,马德英,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确字第00093号申请人李政骆,男,2010年11月6日出生,回族。法定监护人马苗苗,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郭峰,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马德英,女,1959年6月5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李新富,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回族。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59号。法定代表人刘庆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莫晓红,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政骆与马德英、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秦玉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政骆与马德英、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经西安市莲湖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马德英、李政骆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30000元,全部由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支付。二、申请人马德英、李政骆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期间所产生的护理费由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支付(具体数额凭票据)。三、申请人马德英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伤残鉴定费由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支付(具体数额凭票据)。四、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向申请人马德英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误工费、出院后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交通费合计180000元整。五、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向申请人李政骆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出院后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5000元整。六、此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马德英、李政骆的法定监护人不得再向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杨枝理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各方再无任何纠纷。七、履行协议的方式:现金支付。八、履行协议的期限: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九、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