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宋国华(一般授权),湖南省东安县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被告唐某某已经向法院递交了保证书,得到了原告的谅解,现夫妻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夫妻已经和好,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文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荣建新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