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5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5818号申请人张X,女,1944年7月31日出生。申请人郑X1,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医生。申请人郑X2,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申请人郑X3,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自由职业者。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张X,郑X1,郑X2,郑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7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郑X4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一张(卡号:×××);中国工商银行工银灵通卡一张(卡号:×××);中国招商银行一卡通卡一张(卡号:×××);中国银行银联卡一张(卡号:×××);中国邮政储蓄绿卡(储蓄卡)一张(卡号:×××),以上卡内存款及利息均归张X所有;2、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高碑店支行定期一本通存折内(账号:×××*)定期存款150923.88元及利息归张X所有;3、郑X1,郑X2,郑X3均放弃上述存款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X,郑X1,郑X2,郑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7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X,郑X1,郑X2,郑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7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