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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句容市白兔镇高庙村村民委员会前郭村与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白兔镇高庙村村民委员会前郭村,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671号原告句容市白兔镇高庙村村民委员会前郭村,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镇高庙村村民委员会前郭村。负责人李永富,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郭方进,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句容市东门五里墩。法定代表人赵××,系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费宁龙,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白兔镇高庙村村民委员会前郭村诉被告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白兔镇高庙村村民委员会前郭村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句容市白兔镇高庙村村民委员会前郭村负担。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