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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441号原告沈某,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被告黄某,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