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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涂某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刑初字第5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7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以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罗义,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本案以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陈某甲,辩护人罗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聚众斗殴事实2013年3月19日凌晨零时许,王金(已判刑)和林甲福(已判刑)在平阳县昆阳镇“华庭商务会所”999包厢喝酒时,因琐事发生冲突,同时陶勇(已判刑)在平阳县昆阳镇“三和大酒店”楼下被人持刀追砍,其所驾驶的“奥迪Q7”越野车也被砸坏。陶勇怀疑系林甲福纠集人员所为,遂指使程可龙、王金、庄治勇、许允松(均已判刑)分别纠集李求豪、周晗、白植事、鲁友世、王超亮、周锡培(均已判刑)等人,备好枪支、刀具等作案工具,准备寻殴林甲福等人。林甲福得知此情况后,指使王玉(已判刑)纠集被告人涂某、陈某甲及谢陈伟、周秋军(均已判刑)等人分发刀具准备斗殴。尔后,王金指使王超亮等人驾车去“三和大酒店”门口打探林甲福等人情况,被林甲福方发现并追赶。林甲福带领被告人涂某、陈某甲等人追至平阳县昆阳镇汇水河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附近的平阳县规划建设局前面,与庄治勇等人驾驶的轿车相遇,王玉等人上前持砍刀对庄治勇驾驶的轿车进行打砸,并对下车逃跑的周晗进行追砍,致其全身多处受伤。期间,被告人涂某、陈某甲在旁助威。经鉴定,周晗头部损伤造成皮肤裂创4.5cm,肢体部五处损伤造成皮肤裂创累计27.5cm(其中包括手术延长创口)伴左侧桡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尺骨粉碎性骨折及桡侧大部分伸腕肌断��和尺骨伸肌腱、肌皮神经部分断裂,经手术治疗恢复中,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另查,同案犯林甲福已赔付伤者周晗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二)故意伤害事实2013年2月2日凌晨零时18分许,被告人涂某在平阳县昆阳镇“伯爵酒吧”内与陈某乙、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涂某等人用拳脚殴打、持啤酒瓶打砸等方式将陈某乙的头部、面部打伤,将李某的头部、右手等处打伤。经鉴定,陈某乙头部损伤造成皮肤裂创3.0cm,面部四处损伤造成皮肤裂创累计6.2cm长,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李某上肢部两处损伤造成皮肤裂创累计9.5cm长伴右腕部正中神经完全断裂,右腕部食、中、环、小指指浅屈肌腱、掌长肌腱、桡侧屈腕肌腱,食、中指指深肌腱断裂,右腕部桡动静脉完全断裂,经手术治疗三个月后,右腕关节活动稍受限,右手握掌可,右手五指���直可,右拇指对指可,握物可,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涂某已赔偿二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三)开设赌场事实2011年10月18日,孔中良(另案处理)在平阳县昆阳镇石塘岭村十八家15号处开设赌场,雇请被告人陈某甲负责为赌场招徕赌客参赌,以“骨牌九”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当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0人,缴获赌资175895元、头薪款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涂某于2014年11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规劝被告人陈某甲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同案犯庄治勇、程可龙、王金、许允松、李求豪、周晗、鲁友世、林克建、王超亮、白炳春、林甲福、王玉、周秋军、谢陈伟等人交代,被害人陈某乙、李某陈���,证人刘某甲、肖某、杜某、盛某、林某甲、严某、刘某乙、林某乙、郑某、吴某、冷某、林某乙结、倪某、秦某、徐某、杨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决定书,监控录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及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陈某甲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涂某又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甲又以营利为目的,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陈某甲犯有数罪,均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涂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涂某、陈某甲犯罪后能自首,其中被告人涂某又有立功表现;上列被告人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甲又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涂某已赔偿故意伤害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涂某、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和酌情对被告人涂某犯故意伤害罪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罗义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徒刑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三、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犯罪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琼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