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三执民字第1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章翡与何才操、何能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翡,何才操,何能送,杨如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324-3号申请执行人:章翡。被执行人:何才操,农民。被执行人:何能送,农民。被执行人:杨如蓬,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三健商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杨如蓬享有的在三门县健跳镇中心小学工资及津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如蓬享有的在三门县健跳镇中心小学工资及津补贴人民币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明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