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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与上上纸业(郑州)有限公司、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上上纸业(郑州)有限公司,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94号原告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宁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林。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上上纸业(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冯亦如。被告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聚集区沁南产业园区(袁屯村东)。法定代表人杨冬华。本院在受理原告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上纸业(郑州)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本案给付义务,故原告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保全费1088元,合计2375元,由原告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