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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乙。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荣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