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谢东姐、欧金全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江支公司、钟定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江支公司,谢东姐,欧金全,欧路带,钟定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江支公司。代表人:徐维明,该公司经理。委托搭理人:胡广华、刘朝峰,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东姐,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金全,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路带,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亚杰,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定才,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游北灵,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华丽,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曲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东姐、欧金全、欧路带(以下简称谢东姐等三人),钟定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浈法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保曲江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改判。一、原审法院认定钟定才发生事故时驾驶证已过期不属于无证驾驶,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规定,本案中,钟定才于2012年1月31日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的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4年9月11日,有效期6年。说明钟定才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的驾驶证未经过交警部门审验,该驾驶证属不合法的驾驶证,即钟定才未取得国家规定的驾驶资格。二、“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属商业第三者险中“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原审庭审期间,钟定才明确表示已在投保时获取了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黑色字体明显作出提示,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形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能对被保险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提供保险保障。商业第三者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其保障的对象不仅是第三人(通常是受害人),还有被保险人(通常是加害人),责任保险具有保障的双重性。责任保险是通过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履行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免除或减少其民事赔偿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为防止或控制因责任保险制度的设立,使被保险人降低对他生命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世界各国通常均禁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提供保险保障。我国也不例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等严重违法行为只负责向伤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承担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损失。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有所变化,但法律赋予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是不变的,其立法目的非常清楚,在保障危重受害人抢救的人道主义的条件下,要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负担提高其注意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也不例外。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中保曲江支公司无需向谢东姐等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谢东姐等三人的答辩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钟定才的答辩意见: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仍是属于有驾驶资格的,在处罚后,仍旧可以继续换领新证。从这点来说,钟定才的驾驶证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虽然超期未年审,但钟定才仍是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原审法院认定钟定才具有驾驶资格,不属于无证驾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驾驶资格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才有许可的职权。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换发了《机动车资格证》给钟定才,也即认定钟定才具有驾驶资格。驾驶证是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驾驶资格的人员颁发的一种资质,是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只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才能行使驾驶资格的行政许可职权。钟定才虽超期未年审,但钟定才已经及时补办年审手续,并且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也换发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给钟定才,也即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认定钟定才是具有驾驶资格的。而且,新《机动车驾驶证》是从2010年9月11日开始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即事故发生的时间在钟定才的驾驶证的有效期内,钟定才具有驾驶资格,不属于无证驾驶。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外,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出具的韶公交认字(2012)第Bl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韶公交复字(2012)第12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均未认定钟定才属于无证驾驶。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正确充分。综上所述,钟定才的《机动车驾驶证》超期未年审,并不属于无证驾驶的范畴。钟定才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保曲江支公司以钟定才无证驾驶为由要求减少其保险责任内的赔偿数额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书所列赔偿项目均无异议,但对于中保曲江支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有异议,因此,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本院予以确认。损失项目谢东姐等三人主张金额原审法院认定金额1、医疗费276542.43元276542.4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7600元(100元×676天)67600元3、鉴定费2000元2000元4、死亡赔偿金140031.6元(11669.3元/年×12年)140031.6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30000元6、丧葬费29672.5元(59345元/年÷12个月×6个月)29672.5元7、护理费191570元108160元8、营养费5000元5000元9、交通费2000元2000元合计814416.53元661006.53元关于双方争议的事项,本院认为,中保曲江支公司于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在该投保单上记载:“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钟定才在在声明后的投保人签名处签名。表明中保曲江支公司已就保险条款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钟定才作了明确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由于中保曲江支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就免责条款以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了提示,且已向钟定才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规定,钟定才的驾驶证于2010年9月10日有效期届满后,一直未前往有关部门办理驾驶证换证手续。至事故发生时,钟定才的驾驶证仍属于有效期届满的状态。因此,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中保曲江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钟定才补办的机动车驾驶证副页上记录:“自2012年6月1日起恢复驾驶资格”。可见,在事故发生时,钟定才不具有驾驶资格或驾驶资格处于中止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即使中保曲江支公司未向钟定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钟定才以中保曲江支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中保曲江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保曲江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浈法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浈法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钟定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275603.92元赔偿款给谢东姐、欧金全、欧路带。三、驳回谢东姐、欧金全、欧路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288元,由谢东姐、欧金全、欧路带负担3288元,由钟定才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钟定才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江支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1500元,由本院退回。钟定才应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文锋代理审判员 李 罡代理审判员 邹征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