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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仲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红日阿康与辽宁锦丰等买卖合同一审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辽宁天成丰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仲保字第2-1号提请人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哈布赖·特德米特里,董事长。被申请人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法定代表人陈桂平。被申请人辽宁天成丰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陈桂杰。本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4)临罗仲保字第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辽宁天成丰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经提请人向我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060101417000xxxx账户、辽宁天成丰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101453936xxxx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2014年5月23日查封的艳阳天系列复合肥(28-12-10D1库,约xxxx吨),东方红系列复合肥(28-12-10D1库,约xxxx吨),其他品牌复合肥(不详D1库,约1000吨),九重天复合肥(28-12-10D2库,约xxxx吨),其他品牌肥料(不详D2库,约xxxx吨)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杨化恕审判员  张贵清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