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平原县供电公司与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平原县供电公司,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国网山东平原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兵,经理。被告: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昌和原告国网山东平原县供电公司与被告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