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招金卢金匠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六福祥珠宝有限公司、四川郑氏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招金卢金匠有限公司,四川省六福祥珠宝有限公司,四川郑氏影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初字第65号原告:山东招金卢金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开发区金都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褚衍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菲,山东招金卢金匠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省六福祥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39号楼2楼76号。法定代表人:郑顺发,总经理。被告:四川郑氏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二号财富又一城5楼。法定代表人:郑再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招金卢金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六福祥珠宝有限公司、四川郑氏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招金卢金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招金卢金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7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招金卢金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 明审判员 王建梅审判员 李学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