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479号原告宁某某,女,汉族。被告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