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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兴成与淮安市凯成木材有限公司、陈伏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成,淮安市凯成木材有限公司,陈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1838号申请执行人周兴成,农民。委托代理人阮伟华,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淮安市凯成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吴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伏文。周兴成与淮安市凯成木材有限公司、陈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渔民初字第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淮安市凯成木材有限公司、陈伏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兴成借款990000元。案件受理费13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0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商、土地、住建、银行等相关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伏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渔民初字第01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理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