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施振辉与苏州市吴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振辉,苏州市吴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施振辉。被告苏州市吴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二二七省道西、学院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梅明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竹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振辉与被告苏州市吴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振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振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施振辉负担。审 判 长  潘景信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陈明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康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