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苗盛庆与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邴忠义,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邴忠义。被执行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法定代表人:陆文彩,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32140元及利息,诉讼费26840元,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截流被执行人在该处执行款。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曹 雨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