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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田某,女,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江涛,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