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裕,沈栋材,刘炜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刘裕,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沈栋材,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炜琳,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刘裕与沈栋材、刘炜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裕,被告沈栋材、刘炜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裕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2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栋材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系被告在赌场所借的赌资,为非法债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炜琳辩称,借款系被告沈栋材所借赌资,被告刘炜琳不知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沈栋材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2日,被告沈栋材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裕人币拾伍万元整(150000)(月息2分)沈栋材2014年2月2日”。原告陈述该笔借款系被告沈栋材于2013年下半年分两次所借,借款金额分别为9万元及6万元;被告沈栋材称该笔借款系赌场上所借赌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偿付分文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多次催问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19日登记结婚。诉讼中,被告沈栋材称借条出具后共偿还原告2万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刘炜琳称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沈栋材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在原告催问后,被告沈栋材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沈栋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该约定标准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被告沈栋材应当按照该约定自借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沈栋材称向原告所借款项为赌资且已偿还部分欠款,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刘炜琳系被告沈栋材之妻,上述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刘炜琳应就被告沈栋材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刘炜琳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栋材、刘炜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刘裕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2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沈栋材、刘炜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龙武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