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许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2570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我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冻结其工资账户,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