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继伟与泰安恒居物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伟,泰安恒居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182号原告杨继伟。被告泰安恒居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伟与被告泰安恒居物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泰安恒居物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泰安恒居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