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志军诉朱玉华、王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军,朱玉华,王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韩志军,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朱玉华,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王祝,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玉华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玉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收入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富永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