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58号申请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8号祥源大厦401室。法定代表人徐增产,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伟、孙宜前,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本市新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张正文,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凡永,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查申请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王月英审 判 员 汤茂忠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相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