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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顾某某,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被告蒋某某,女,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兴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顾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2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水林人民陪审员  梅中才人民陪审员  谢尚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