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