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争争与潘永欢、周海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争争,潘永欢,周海勇,陶琴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97号原告:王争争。委托代理人:王一智,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潘永欢。被告:周海勇。被告:陶琴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争争与被告潘永欢、周海勇、陶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争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争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争争负担。审 判 长 丁 民人民陪审员 金丽英人民陪审员 方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 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