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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祥利与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祥利,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华,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泗水县泉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范德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司衍明,山东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祥利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3)泗商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祥利因与被上诉人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祥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祥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上诉人徐祥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延存审 判 员  孙 红代理审判员  林春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