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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许龙、胡平与胡平、朱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龙,胡平,朱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214-1号原告许龙,建筑承包商。被告胡平,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朱小燕,无业。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先忠(特别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龙诉被告胡平、朱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平、朱小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龙撤回对被告胡平、朱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0元(原告许龙已预交),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许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