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白得伟诉白清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白得伟,男,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白清卫,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白得伟诉白清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兴银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得伟诉称,2014年8月27日,被告白清卫向原告白得伟借款40万元,并打有借款条据。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白清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借款条据一支,证明双方借贷的事实。被告白清卫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被告白清卫向原告白得伟借款40万元,并打有借款条据。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拒绝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双方确立了借贷关系,双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应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清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得伟(白增利)贷款人民币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兴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