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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村民。2015年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5)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慕亚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持证驾驶陕B181**号现代小轿车(上乘杨某、梁某甲、张某、梁某乙)沿三原县三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原县鲁桥镇姚冯村南30米处时,为避让相对方向驶来的小轿车与前方同向任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事故,致任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某、杨某、梁某甲、张某、梁某乙无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梁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拨打110电话报警,自动投案,到案后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任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50000元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对被告人的酒精测试结果单、被告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尸检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杨某、梁某甲、张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梁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辆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110电话报警,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抢救伤者、民事赔偿积极,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已经不在中铁电话局宝鸡电话段工作,现在仍居住在原居住地即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梁家塬村一队,又因案发后被告人悔罪态度明显,且系初犯、偶犯,经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其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综上,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梁某某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瑾审 判 员  吴巧玉人民陪审员  雒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 兵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