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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慈溪卡瓦依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39号。代表人:王兵,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卡瓦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子陵村。法定代表人:周淑君。被执行人: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埋马村。法定代表人:高立军。被执行人: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法定代表人:俞建东。被执行人: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小华。被执行人:高立军。被执行人:周淑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卡瓦依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高立军、周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3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