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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俞红江与钟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红江,钟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18号原告:俞红江。被告:钟力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红江诉被告钟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红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本院依法收取362.50元,由原告俞红江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坚锋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