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俞红江与钟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红江,钟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18号原告:俞红江。被告:钟力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红江诉被告钟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红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本院依法收取362.50元,由原告俞红江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坚锋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