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牟建荣诉柳洪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建荣,柳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牟建荣,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柳洪武,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申请人牟建荣与被申请人柳洪武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柳洪武所有的车牌号为黑B714**、黑B06**挂的欧曼牌重型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柳洪武所有的欧曼牌重型货车车户予以查封,车牌号为黑B714**、黑B06**挂。查封期间不许变卖、转让、过户、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心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