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85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75年生,住许昌县。被告王某乙,女,汉族,1977年生,住许昌县。原告王某甲因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但2006年开始,被告崇信邪教“全能神”,到了神魂颠倒的地步,天天学习练功,对儿子和家庭不管不问,我为了孩子一直劝道、宽容、忍让被告,全力维护这个家。可是我做得这一切根本不能收回被告的心,2012年被告被“全能神”组织洗脑离家,至今未归。我一个人带着儿子,天天盼望着其能回心转意,回家好好过日子。但被告至今杳无音信,这样的生活我实在无法忍受下去,无奈之下,我只有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无婚后共同财产;3、婚生子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或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登记审查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户口本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王某丙;3、许昌县尚集镇水口张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12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结合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4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10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已长达14年之久,且婚后生育一子,说明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和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长庚人民陪审员 李艳芳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会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