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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三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牟海军与姜向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海军,姜向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241号原告牟海军。被告姜向奎。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海军被告姜向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海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