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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潘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代某某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潘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松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某,男。松潘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松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维川、代理检察员周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松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5日晚,在松潘县川主寺镇雪山梁隧道A标段工人宿舍内发生打架事件。在接警后,松潘县公安局川主寺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案发现场。当晚22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明知是警察在调查案情的情况下,拒不配合调查,并使用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21时30分左右,松潘县川主寺镇雪山梁隧道A标段工人宿舍内发生打架事件,松潘县公安局川主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在公安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代某某调查取证时,被告人代某某在明知是警察在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拒不配合调查,并将公安民警蒙某某右手食指咬伤,致其右食指末端离断伤,后受害人蒙某某前往松潘县中藏医院及成都现代医院进行治疗。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受害人蒙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及其家属与受害人蒙某某和解并赔偿了医疗、营养等费用,取得了受害人蒙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受案经过及被告人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代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人张某某对10张不同的免冠男子照片进行辨认并确认5号男子系咬伤警察之人代某某的事实;4.证人张某甲、张某某、云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5日21时30分左右松潘县川主寺镇雪山梁隧道A标段工人宿舍内发生打架,公安民警蒙某某出警调查案情时被代某某咬伤右手食指的事实;5.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5日22时许,其在公安民警亮明身份进行取证时,将公安民警蒙某某右手食指咬伤的事实;6.扣押物品清单、出警经过、情况说明四份、警官证复印件证实,松潘县公安局川主寺派出所出警并扣押受害人蒙某某所戴手套一只及被告人代某某咬伤受害人蒙某某,且蒙某某所戴手套上留有血迹的事实;7.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阿公(物)鉴(法)字(2015)31号证实,受害人蒙某某右手食指末端离断伤属轻微伤的事实;8.病情证明书两份及照片证实,受害人蒙某某被被告人代某某咬伤后先后到松潘县中藏医院及成都现代医院治疗的事实;9.受害人蒙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代某某及其家属与受害民警蒙某某和解并赔偿了医疗费、营养费等,取得了受害人蒙某某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将公安民警蒙某某右手食指咬伤,致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及其家属与受害人蒙某某和解并赔偿了医疗、营养等费用,取得了受害人蒙某某谅解。庭审中,被告人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惠代理审判员  康友庆人民陪审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