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赵智勇与侯爱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智勇,侯爱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989号原告:赵智勇,男。委托代理人:方军,淮北市古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爱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智勇与被告侯爱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智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智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昌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