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兴富与徐代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富,徐代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799号原告李兴富,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代万,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富诉被告徐代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兴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兴富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