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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洪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49号罪犯洪洋,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洪洋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2012年7月9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27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洪洋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洋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2年4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二次,2015年3月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一般,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违规扣分情况较多,且罚金并未足额缴纳,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百度搜索“”